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整形医院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区**路**段**号附**号**餐厅门口的广场上遛狗时,与被害人何某某因狗打架发生争执。双方在打斗过程中,郑某某将何某某推倒在地上,导致其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何某某的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左顶部头皮裂伤,左顶部头皮血肿,左侧颞顶骨骨折。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坦白、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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