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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5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于2020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某道上因做电动车拉客生意与被害人房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房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郑某某报警。

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和解,郑某某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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