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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7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路**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58分许,郑某某在乐清市**镇**村胡某某家门口,因打麻将的纠纷与被害人夏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郑某某用塑料凳砸夏某某,致使被害人夏某某右额部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8日,郑某某赔偿夏某某5.5万,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25日21时40分许,郑某某自行到虹桥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已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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