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朱某某与余某某因地界发生打架,余某某儿子郑某某用脚将朱某某左腰部踹了一脚,致朱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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