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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养蜂专业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号,案发时暂住甘肃省民勤县******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5日下午,暂住民勤县**镇**村社区北面的贵州籍养蜂户刘某某邀请郑某某等养蜂户到他的蜂场喝酒吃饭,当晚20时许,因颜某某辱骂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二人产生冲突而引起打架,郑某某用拳头、小凳子将颜某某打倒在地,致颜某某头皮裂伤,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民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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