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福占,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盖州市梁屯镇某某村与同村村民郑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郑某甲推搡迟某某意图让郑某乙殴打迟雪莲,而将迟某某撞到郑某乙身上,误将郑某乙及其身后的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手部骨折的后果。经营**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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