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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社**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店面门口,因店面污水排放问题,与隔壁店面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引发冲突,徒手殴打林某甲、林某乙,致林某甲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致林某乙左眼部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林某甲报警,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人民币9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视频及监控录像截图;8.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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