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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4月3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细俤”、“俤俤”等四人在罗源县凤山镇**区**号店面麻将店内打麻将,约2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补花过程中一个麻将子碰倒在桌面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见状将该麻将子拾起并入牌面整齐,被害人黄某某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多管闲事为由指责郑某某,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某先动手打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头部一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还手朝被害人黄某某鼻子部位打了几拳,接着双方扭打在一起,之后被在场人员劝开。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意愿进行调解,于是我院按规定启动检调对接程序,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司法局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赔偿黄某某误工费、医疗费等2.3万元人民币,黄某某对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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