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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公诉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家住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远,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9月17日、11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乙与犯罪嫌疑人郑某丙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郑某乙站在自家门口与郑某丙对骂,郑某丙随即边骂边向郑某乙走去。至郑某乙家门口时,郑某丙突然用手抓住郑某乙头发,郑某乙随即还手抓住郑某丙头发,双方面对面互抓头发拉扯。拉扯过程中,郑某乙仰天倒地,郑某丙随即也倒地压在郑某乙身上,双方继续扯打。在扯打过程中,王某某试图将郑某丙拉起,拉架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郑某丙头部两下,后用手抓住郑某丙头发与前来拉架的徐某某一同试图将郑某丙、郑某乙分开,在徐某某即将拉起郑某丙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在家中听到争吵声,手持扫把出来查看,看到母亲郑某乙与郑某丙发生打架,随即持扫把冲至门口参与打架,郑某甲手持扫把挥打,第一下打在拉架的王某某身上、第二下打在拉架的徐某某身上,第三下朝郑某丙头部挥打。郑某甲随后扔掉扫把,上前将即将被拉起的郑某丙再次扑倒,郑某丙后背着地,郑某甲随即扑上前双手用力朝郑某丙头部进行攻击。之后郑某甲站在边上,郑某乙与郑某丙二人继续在地上纠缠扯打,在纠缠过程中郑某丙左脚蹬到郑某乙右侧胸腹部,郑某乙咬了郑某丙左脚踝。后郑某丁、洪某某等人拉架将双方分开,郑某丙在被郑某丁拉起时,郑某乙用左脚踹到郑某丙胸腹位置致郑某丙再次后仰倒地,随后双方被劝架人拉开。冲突过程中,造成郑某乙、郑某丙二人受伤。郑某乙踢到郑某丙胸腹部造成郑某丙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郑某甲对郑某丙头部进行攻击造成郑某丙头部受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郑某丙脚蹬到郑某乙胸腹部,造成郑某乙肋骨骨折,伤势达轻伤二级,亦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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