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同创国际新村小学附近发放其就职公司的招生传单时,与制止其发放传单的市政管理协管队员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郑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后跑开,并在跑离过程中回身用拳头击打追赶的刘某某面部,之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附近被刘某某追上,郑某某用胳膊勒住刘某某脖子,用拳头、肘部击打刘某某面部、头部,致刘某某昏迷。其他市政管理队员报警后,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被处警的公安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刘某某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左颧弓骨折、左上颌窦壁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工作证明、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案发现场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致一人轻伤,鉴于其系初犯,致伤被害人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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