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57********,汉族,半文盲,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宋埠派出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麻城市**镇**村**组,村民郑某某与村民孟某某相邻承包地上的茶树归属存在争议。2020年4月9日10时许,孟某某因在此处茶树上采摘茶叶与郑某某起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郑某某将孟某某打伤。经鉴定,孟某某的左侧6、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郑某某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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