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岱山县**局事业编制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岱山县**镇**路**号**室家中,因被害人亓某某与其未成年的女儿谈恋爱一事,与亓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满亓某某态度,掌掴亓某某脸部,并持家中水果刀捅刺亓某某背部一刀。经鉴定:亓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当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岱山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投案。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亓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亓某某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郑某某从轻处罚。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水果刀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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