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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2日18时许,**乡**村的郑某某因为琐事找到本村的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动手互相殴打在一起,致刘某某左手第1掌骨基底完全骨折。2016年11月29日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开庭后,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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