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49********,汉族,大专文化,厦门**厂退休工人,家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永权、刘玲,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及其配偶王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楼楼梯口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口角,因王某某与孙某某互相推搡,郑某某见状遂上前与孙某某互相殴打对方,其间郑某某对孙某某上身推打两下、冲突中孙某某摔倒在楼梯上,导致孙某某前胸右侧第3、4、5肋骨和左腰腹部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孙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其人民币3万元,取得被害人孙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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