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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在惠阳区**镇**路口**厂门前把货物装车时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上前推了一下苏某某的肩膀,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并摔在地上,致苏某某全身多处擦伤,左手手腕受伤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对被害人苏某某予以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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