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日上午,在成都市成华区洪山北路99号附9号门口,郑某某卖菜过程中,与杨某某调换一百元人民币,杨某某认为所换人民币有假,即抓住郑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尾部不让其离开。郑某某明知杨某某已抓住其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仍强行骑电动自行车离开,并将杨某某拖行了一段距离,后杨某某被拖倒在地摔伤。经鉴定,杨某某目前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郑某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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