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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花园,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与北荣街交叉口处,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栾某某及妻子李某某,因骑车让行的事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郑某某对栾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0日,郑某某与栾某某签订了《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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