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暂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2016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海宁市盐仓开发区海塘路众望旅馆边上的租房内,因打牌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熊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被殴打,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采用啤酒瓶砸头、追打等手段将被害人熊某某、张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熊某某、张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时具有自首的情节,并且被害人有较大过错,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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