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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果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成凯,海南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在保亭县**镇**居**队**果地养蜜蜂。2014年3月期间蜂蜜经常被偷。2014年4 月14日晚上23时许,郑某某和妻子吴某某在果地里听见异常响声后分头出去查看。郑某某持一根钢管在果园里巡查,见有人在搬蜂箱,郑某某捡石头扔打并喊:“抓小偷”,然后起身追赶。郑某某追到果地边界时,看见一名男子翻越铁丝网跑掉,郑某某接着打电话报警并继续在果地内巡查,郑某某巡查到果地铁丝网边时发现黄某某躲藏在那,郑某某先用石头扔打黄某某,随后上前用钢管打黄某某的脚,并将黄某某控制住。过了一会儿,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某带走。2014年4月15日,保亭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某某行政拘留15天,因黄某某小腿骨折未能执行。2019年3月6日,保亭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3月10日抓获黄某某,2019年3月11日,经对黄某某伤情鉴定,其伤势属轻伤二级。2019年4月24日,保亭县公安局决定对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10月28 日,郑某某到保亭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郑某某持钢管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4 月14日,而保亭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才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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