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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7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厅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门口,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用拳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两颗门牙脱落。经诊断,被害人张某某上颌左右中切牙脱落,右额部、颈部皮肤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成海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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