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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路馨园社区1-5-302(自报)。2002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某某,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双一路22号山东科源供排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宿舍内与同事阎振涛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阎振涛嘴唇咬伤。经鉴定,阎振涛的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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