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到11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履行其所在福建省**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泉厦高速公路养护中心协议合同过程中,为了排除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在没有取得树木所有权人被害人林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安排砍伐工对在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社区中亚城高速铁路与高速公路间临近高速公路路边的桉树进行砍伐。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树木地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社区中亚城高速铁路与高速公路间临近泉厦高速公路路边一带,地类属性为非林地。2号地段内被砍伐的桉树计86株(丛),立木蓄积量计7.52立方米,经济价值计人民币2250元〔其中:位于高速公路边沟外缘起一米以内的35株(丛),蓄积量计3.13立方米,经济价值计人民币940元〕。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厦门市森林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摩托锯一把由该局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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