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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6********,汉族,大学文化,现系**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坊**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早上11时许,被不起诉郑某某前往本市碑林区**停车场,因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奔驰牌S400型轿车(车牌号陕A****9)与被不起诉郑某某的黑色尼桑牌途达轿车(车牌号陕A****1)停放得过于接近,影响被不起诉郑某某正常上下,被不起诉郑某某情急之下用脚在被害人王某某轿车的左侧前门踢踹两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轿车损失为5490元。同年6月10日,被不起诉郑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不起诉郑某某供述、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停车场视频、视频截图指认、刑事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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