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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8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樊某某(已被不起诉)借给张某某人民币2414000元,后雇佣刘某某、徐某某对张某某恶意讨得债务2797000元,并让其签写一张63万的借条。其中,2016年8月30日,在张某某欠本金30余万元的情况下,虚构债务情况,让张某某出具50万的借条给其雇佣的刘某某,并强迫张某某将溪口镇牌门南路139号房子以长期租赁的方式抵押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向其讨要该笔借款。后刘某某通过言语威胁、强占房屋、锁门的方式要求张某某还款。2017年5月3日,刘某某根据50万的借条虚高利息13万,再次要求张某某出具63万的借条。后又将该借条转让给郑某某、樊某某雇佣的徐某某,2018年2月14日,徐某某晖带人到溪口镇西岙村,强迫张某某向其重新出具63万借条,采用殴打的方式强迫张某某儿子俞某某在借条出借人方签字,并当场让俞某某转账1万元作为利息。后徐某某多次以威胁的方式向张某某讨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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