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1005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和新园街道办、湛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坏境犯罪侦查支队执法人员到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塘内的湛江市霞山区*废机油收购部进行查处。后经查明,从2013年6月份开始,该收购部的法人代表郑某某在经营期间收购废机油约18吨,已销售出去废机油约7吨,当场缴获废机油原料重量为11.01吨。经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监测,《检测报告中》的石油烃(C10-C40)为10.3×10³mg/kg,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0.11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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