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20年3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承租了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路一处空置厂房,后购买设备将该厂房建设成一间五金餐具水抛光加工场。2019年10月31日,郑某某将该加工场承租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逮捕);2019年11月1日,黄某某雇佣犯罪嫌疑人赖某某、魏某某(均已逮捕)开始运作调试,作业期间,工场产生废水,废水经PVC塑料管后进入水泥涵排入收集池,收集池水位满后池内部分废水通过水泥涵回流,回流废水在PVC塑料管与水泥涵接口处泄漏排放至场内雨污沟后向场外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2019年11月3日,环保部门查处了该工场。经抽取废水水样监测: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级标准,样品编号为RC2019110301的水样达标情况为:氨氮、总铜、总锌、总镍达标,PH值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30.7倍、悬浮物超13倍、总铬超标3.9倍;样品编号为:RC2019110302的水样达标情况为:氯氮、总锌、总镍达标,PH值达标,化学需氧量超标23倍、悬浮物超11.8倍、总铜超0.1倍、总铬超标3.4倍。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认定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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