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罗某某团伙寻找垃圾倾倒地点,先后非法组织罗某某团伙在乐山**乡**村**组和**村**组等三处地点倾倒数车垃圾,按照倾倒一车垃圾500元的价格收取罗某某的垃圾倾倒费用,共获利2200元。郑某某帮助他人非法倾倒数量特别巨大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涉嫌成立污染环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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