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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污染环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乡**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租用**市**街道**北路*号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从事废矿物油桶铁皮清洗加工业务,加工产生的废水通过沉淀池过滤后,流入厂区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4月23日开始非法加工废矿物油桶铁皮,共加工出成品铁皮0.78吨。

同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查扣尚未加工的废矿物油铁皮24.71吨,并从该厂的排水沟中采取废水样品和沉淀物样品。经鉴定,1.本案中铁皮上的沾染物是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危险属性:毒性、易燃性,废物代码:900-249-08。2.沾染矿物油的铁皮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属性:毒性,废物代码:900-041-49。3.废水样品和沉淀物样品含有“有毒物质”。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接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到案。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福建杜特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该公司已转运和接受涉案废矿物油铁皮共计24.71吨,进行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供述、废矿物油铁皮24.71吨、成品铁皮0.78吨、证人雷某某、连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厂房转让协议、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书证、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处置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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