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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郑晓英)(公开版)_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红娜,河南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19时30分许,在梅东路香洲名郡小区B区门前,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豫E****8号小型轿车沿梅东路由南向北行驶中,与行人许某、刘某相撞,造成许某、刘某受伤,后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郑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求助他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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