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廊坊市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地安顺市西秀区**村***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了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22时37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贵GA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黔中路口往新大十字方向行驶,行驶至中环南路天河火狐服装批发市场路段时,所驾驶的客车右前部与被害人汪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汪某某受重伤二级,随后郑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过失性犯罪、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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