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郑志祥,男,1991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0404535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葵坑二村寨肚3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被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郑和摆,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普宁市高埔镇葵坑二村人,因本案已死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志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及听取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9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郑志祥驾驶1辆牌号粤VQ989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092线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普宁市高埔镇月地仔村梅子厂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郑和摆发生碰撞,造成郑和摆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郑和摆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志祥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和摆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志祥打电话报警并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在医院被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郑志祥与被害人郑和摆的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人民币8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日接到交警大队民警的电话后到案接受继续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志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志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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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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