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021973********,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3月1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我院决定,并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为工作便利,未取得授权,伪造了“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701027098358”字样印章。2019年3月12日,郑某某携带该印章在莱西北站乘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郑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一贯表现良好,逃避行政监管恶意较小,伪造的公章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未谋取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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