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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容城县**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村战友文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让文某某多找些村民把获得的征迁补偿款存到建设银行,同时将“**村539户”的word文档通过微信转给了文某某,文档内容为**村539户村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行、银行卡号、征迁补偿款金额等信息。文某某收到该文档后,转发到了**村“乡情**”微信群,从而造成了**村539户村民个人信息泄露。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且认罪悔罪,其行为对**村民未造成严重后果,村民个人财产未造成损失。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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