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住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5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S34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霍邱县马店镇高速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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