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曹家组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用铁铲将自己家门前的泥土铲到东墙边。与郑某某东墙相邻的是邻居方某某、李某某夫妻的丝瓜地。方某某认为郑某某是将垃圾倒在自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某上前来时,郑某某便使用手中的铁铲打在李某某的头部。造成李某某右侧额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5日,郑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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