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丰南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丰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为查找其妻子赵某甲下落,与其家人一起到丰南区大新庄镇博乐坨村郑某乙家询问,后与郑某乙、赵某乙夫妇发生口角冲突,期间郑某甲从东屋门口外对郑某乙进行推搡,致郑某乙摔倒,郑某乙左侧第6、7肋骨骨折,2018年1月11日经丰南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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