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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19〕2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妹,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文盲,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意伤害罪,经**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逮捕。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妹的辩护人**谨信律师事务所江某某、陈某某仕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18日16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妹及同案人丈夫郑某丙(已起诉)、儿子郑某丁彬(另案处理)一家人与邻居郑某戊辉(另案处理)、郑某己(已起诉)、郑某庚(已起诉)一家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双方均持木棍进行斗殴,致郑某戊辉腰椎骨骨折,郑某庚右手手指骨折,郑某丁彬的头部受伤,郑某丙肋骨骨折。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郑某戊辉所伤属轻伤;伤者郑某庚所伤属轻微伤;伤者郑某丁彬所伤属重伤;伤者郑某丙所伤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郑某甲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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