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9********,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街,现住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街**胡同**号副**号**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3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4月0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5日0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乌兰浩特市**银行西侧**专卖店门前将被害人赵某某绿色**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100元。
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郑某某案发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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