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镇**村**号,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达茂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犯罪嫌疑人高某、郑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矿业有限公司厂房顶部雇佣工人作业时,未进行正式岗前培训,未完全发挥监督安全工作责任,造成一人从高处坠落死亡的事故。高某系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破碎车间主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应承担事故的管理责任;郑某某系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的总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破碎车间采光板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承担事故的管理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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