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大道**号,现住儋州市**镇**号,系海南*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伟平,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冬梅,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海南*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儋州市**农场**队开发建设硅化木古生态园项目,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责。由于项目所在地有农场职工种植的橡胶树等作物,为避免后期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郑某某等人以槟榔树的名义对职工进行了补偿。之后,因硅化木建设需要砍伐上述橡胶树等作物,于是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雇请他人将上述补偿的橡胶树砍伐。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橡胶林木面积18.17亩,被伐橡胶林木934株(无幼树),总立木蓄积量138.8479立方米。

2.2018年4月,海南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海南*乙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莲花山氡泉森林养生文化景区立项,建设地址为儋州市莲花山景区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农业用地(林地)。之后,海南*乙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具体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责。

同年8月和11月,海南*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海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项目内的道路硬化工程分别发包给两公司。之后,海南*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续开发建设景点独占鳌头、文化长廊和飞机酒店。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内道路、广场、文化长廊等构筑物占地硬化面积共计56.35亩,林业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经核查,上述硬化面积中农用地面积共计38.012亩,其中林地16.978亩,其他园地21.042亩。

2019年7月30日,郑某某主动到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分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中,实施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实施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0年9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