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62********,汉族,退休人员,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峨边彝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路**栋**楼**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荥经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昆明**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将所属的荥经县烟竹乡400亩人工林以66万元的价格承包给王某某采伐销售,并将荥经县烟竹乡林场采伐手续办理一事全权委托郑某某、杨某某、靳某某三人共同办理。实际办理采伐过程中,杨某某、靳某某二人未参与,主要由郑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在办理林木采伐证前后,郑某某给王某某指认公司所属林木范围、采伐范围及边界时未深入实地对采伐范围、边界进行标注,仅仅简单表述称除了杂木和人工林里的小的、不成材树木不能砍伐,所有人工林都可砍伐,致使王某某等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在烟竹乡凤凰村马尔槽“三叉河”处,超林木采伐证范围采伐林木51.9369立方米(蓄积),王某某等人因此被刑事处罚,郑某某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荥经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案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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