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17〕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镇**村委会**村一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时间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8月23日,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3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7年 9月 24日至2017年10月8日)。
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与仁和镇格洒村委会坪子地村小组村民周某某家购买的位于该村大梁子地段的林木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共计28.356立方米。
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认为,郑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否存在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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