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8年9月左右,以2600元价格将位于蓟州区**镇**村承包地内的24棵杨树卖给高某某(另案处理)。后高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24棵杨树擅自砍伐。经计算,立木材积10.7立方米。
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闻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另案处理人的供述与辩解;
4.材积计算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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