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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林路花半里花园5栋复式910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12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承建立新科技园项目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用挖掘机清理了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大工业区内锦绣路与启某某交界处地块(地籍号:44031000400100103604)上的林木并作垃圾处理,涉案地块现已建为三栋六层高厂房。经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对涉案地块上林木进行测绘测量,涉案区域林木采伐面积15.76亩,推算出案发当年(2014年)林木采伐株数504株,蓄积量28.5776立方米,材积19.7476立方米,经济价值损失为人民币10861元至16785元之间。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020年6月,郑某某积极配合森林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开展异地复绿工作,经鉴定,异地补种复绿合格。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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