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30日1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盖州市九寨镇三道河村朱某某家恒温库附近,因收水果一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的外甥郑某某来到恒温库见到王某甲与高某某厮打,郑某某参与厮打并用砖头将被害人高某某左手臂打伤,造成高某某左桡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书证;2.证人王某乙、石某某、朱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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