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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严妍,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2月11日,以17.5元/只的价格非法购买假KN95口罩共计24000只,后以23元/只的价格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8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郑某某明知KN95口罩不合格而予以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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