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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丈夫陈某某(已提起公诉)从他人处购入并在淘宝等平台上销售的A.KING COFFEE(美国能量咖啡)存在质量问题,仍在玉环市**镇**号的店铺内帮助发货等。2019年9月3日,民警在该店铺内查获部分涉案产品及作案工具IPAD。后民警从10余名消费者中扣押了未被食用的上述产品200余条。经抽样检测,上述扣押的已售产品中有90条、待售产品中有13条检出他达拉非成分,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禁止添加的物质。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某已退赃人民币3600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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