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郑崇仪)(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电白区******,案发前系茂名市电白区**中学在读高二学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骑自行车从本区**镇**村**号家中骑行至本区**镇**路**琴行门口时,看见受害人李某某在路边玩手机,就趁李某某不备顺手夺走其苹果手机一台(苹果7P手机,玫瑰金色)。郑某某夺走李某某手机后回到家,破解李某某手机锁频密码,并用李某某手机上的拼多多购物平台充值Q币886.5元、购买两台手机共计2678元。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其家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并退还受害人李某某手机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1日,郑某某家属代郑某某退赔受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害人李某某被夺走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能自动到派出所投案,退还受害人手机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又认罪认罚,并具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已代其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另郑某某在案发时属一名在读高二学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作案的一辆山地自行车(黑色、车架印有SHIMANO)未移交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