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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现住建水县临安镇梨园社区桂林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建水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月4日重报。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窜至建水县**商场一楼19号商铺“***”女装店内,趁服装店老板娘马某某去门口洗手的空挡,将马某某放在货架后面的一个黑色挎包内的现金1100盗走,在其将现金装入自己钱包时,被马某某当场抓获。郑某某供述其于2020年6月中旬开始,在“***”女装店内盗窃马某某的现金10余次,每次金额100元至300元不等,共累计金额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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