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7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原种场场部生活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其女儿、外孙女在本市闵行区**镇**路**广场三楼“渔**”儿童乐园内游玩时,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宋某某临时放置于玩具桌上的1部IphoneXR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2元),后藏匿于其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的家中。
2020年8月27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其位于上址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涉案手机,后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000元,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涉案手机被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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